1、意向受让方须于2018年2月28日17:00前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办理登记手续,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大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75010154800009876;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
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时:
①签署《尽职调查回执》,并且对资产情况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
②承诺已经对资产情况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并自行承担债权能否实现的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③承诺已经充分知悉,成交价款仅为债权交易价格,不等同于可实现债权数额;
④承诺已经充分知悉,挂牌价格和交易价格为参考金额,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时间推移等原因导致未来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其不完全一致;
⑤承诺已经充分知悉,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
3、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交款通知书交纳交易费用,交易保证金转为成交价款等额部分。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成交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无息退还。
4、本项目交易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交易费用分为底价部分和溢价部分两个部分,底价部分交易费用为挂牌价格的5%,溢价部分交易费用标准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执行。
5、本项目涉及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受让方应当在交纳成交价款和交易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资产交接单》,并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资产交接单》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债权人变更和通知债务人等相关事宜。
7、大连产权交易所负责为受让方提供交易费用发票、《产权交易合同》、《成交确认书》。
8、成交后债权人变更和通知债务人等相关事宜均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负责协助办理,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9、受让方在交易全部结束后自行负责实现债权等相关事宜。
10、本次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11、本项目自公告之日起至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止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挂牌公告信息之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费用、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标的重新挂牌。成交后发生的一切问题均与大连产权交易所无关。 |